采购货款久未付,分期调解责权清

发布时间:2026-01-24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受理灞桥法院委托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5年4月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硅酮胶溶性产品,合同总价7万元,并明确了付款期限。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方签收货物后未提出任何异议。然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原告认为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故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迅速指派擅长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调解员王玺负责本案。调解员首先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和基本案件事实。得知被告分公司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调解,提出了分期四期、每月支付2万元的初步方案,但同时提出了一个关键诉求:要求原告撤回对总公司的起诉,理由是总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即便判决也难以执行,且出具授权手续存在现实障碍。

调解员在掌握双方诉求后,开展了多轮有针对性的沟通。面对原告方坚持列总公司为被告的立场,调解员从诉讼实效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向原告说明在执行程序中仍可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其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减损。经反复沟通,原告方最终同意在获得明确付款承诺的前提下,可考虑调整诉讼策略。

与此同时,调解员也与被告分公司保持密切沟通,督促其基于解决问题的诚意,提出更优的履行方案。在原告方同意将付款履行与被告主体问题挂钩协商后,被告分公司也将付款方案优化为分三期于短期内付清全款。双方就此达成一致。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与责任承担这一常见法律实务问题。调解员并未拘泥于纯粹的法律关系辩论,而是着眼于寻找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务实路径。原告方最终同意暂不列总公司为被告,并非放弃权利,而是以被告分公司提供更优付款方案为对价,做出的一种诉讼策略调整。这体现了商事主体在专业调解引导下,对诉讼风险、回款效率与程序成本进行的综合权衡。

调解员通过精准把握双方核心关切,将看似对立的诉讼主体问题与付款条件问题创造性挂钩,引导双方达成“以更优付款承诺换取程序简化”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这种处理方式,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极大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为类似涉及分支机构的责任纠纷提供了灵活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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