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调解消分歧,释法明责固债权
发布时间:2026-07-14基本案情:
2026年6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莲湖法院的委托,调解一起合同纠纷。2024年9月,原告西安某广告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商贸公司、李某签订《标识标牌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某小区二期标识标牌,总货款10万元。原告依约完成第一批产品并于10月1日交付,经被告现场项目经理签收确认,原告收到货款4万元,剩余6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第二批货并支付尾款,被告项目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迅速指派律师调解员郭晓静、调解秘书李凡迅速展开工作。调解员审查原告证据后确认事实清晰,分别与双方沟通:向原告阐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高效路径及被告的调解诚意;向被告强调妥善解决纠纷的益处,建议其基于诚信提出可行方案。
然而,调解期限届满时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被告以“未提货、未最后结算”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则认为被告逾期构成违约。调解员与双方反复沟通,阐明了诉前调解的便利性与高效性,双方最终同意申请调解延期,为案件争取了宝贵时间。
延期期间,调解秘书及时建立微信群组织双方积极沟通。被告主动前往原告处现场验货,确认货物质量无误后,双方继续协商解决方案。经现场核对货物数量、确认付款金额,双方就货款本金清偿达成一致,各承担一半调解费用。
针对被告李某系陕西某商贸公司唯一股东的情况,调解员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明: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同意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亮点在于,面对“第二批货未提”这一争议焦点,调解员没有机械地适用“交付即付款”规则,而是引导被告现场验货,通过事实确认消除了“质量存疑”的潜在抗辩,为付款扫清了障碍。同时,调解员准确适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了后续执行风险。调解期限届满后申请延期、微信群组沟通等灵活程序安排,为双方争取了充分的协商空间。
本案中,被告同意按100%比例全额付款,体现了诚信协商的示范价值;原告在调解中展现的灵活与包容,也为纠纷的快速化解创造了条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为原告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