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平权责,高效调解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6-07-09基本案情:
2026年6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未央法院委托,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长期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工程所需各类建筑材料。合作后期,被告以部分建材存在供货延误、少量货品规格不符为由暂缓支付剩余货款。双方虽多次对账核算,确认了未结清货款本金总额,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发函、线上沟通催要无果,遂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转入商事调解。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调解员杨冬丽负责本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接双方当事人,梳理核心矛盾。被告辩称,原告供货存在延期交付及部分规格不符,造成项目施工进度延误,依据合同约定应抵扣相应违约金,故暂未结清全部货款。原告则表示,规格不符货物已及时补货更换,供货延期系上游厂商产能受限所致,且双方已完成对账锁定未付本金,被告应当足额支付全部欠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调解员结合采购合同条款、双方签字对账凭证、供货沟通记录等材料,向双方释明法律权责。一方面,向被告阐明: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对账单系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依据,若无充足相反证据推翻,应当按照对账确认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其确实存在部分供货瑕疵,若坚持主张违约金,案件将进入正式审判流程,回款周期大幅拉长,资金回笼压力持续增加。
经多轮居中协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被告于202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对账确认的货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本案主张的全部违约金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合同项下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目前被告已按调解方案筹备款项,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供货瑕疵能否构成拒付全部货款的正当理由。调解员以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切入点,明确了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效力,有效引导双方正视自身责任,避免了在事实认定上的无效纠缠。
调解员在沟通中始终坚持以对账确认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偏袒任何一方,促成双方理性回归谈判。本案依托“商事调解”模式,帮助建材销售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避免建筑工程企业因诉讼产生信用受损,同时保住了双方后续合作空间,实现了案结事了、互利共赢,充分彰显了商事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高效、便民、护企的突出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