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审凭证除疏漏,巧纾困局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6-07-04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到未央法院委托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5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塔机一台用于项目建设,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将塔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租赁费2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丰富商事合同纠纷调解经验的律师调解员杨冬丽负责本案。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仔细核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充分倾听双方诉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并按诉请承担违约金;被告则表示因项目工程款尚未到账,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希望予以减免。

调解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拖欠费用的违约性质及拒不履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兼顾被告实际困难,多次与原告沟通,劝导其考虑被告资金现状,给予一定履行宽限期并适当减免违约金。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一致:被告于2026年7月底前支付欠款,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

然而,在调解员再次核对租赁费金额时,发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中总租赁时间计算有误,多计算2元。调解员随即联系双方重新对账并出具新结算单,最终确定以20元为准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无异议,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均无异议,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又充分兼顾被告的实际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背对背”调解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调解员并未在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后就终结调解,而是继续仔细核对案件证据材料,及时发现了结算单中租赁时间计算的错误,主动组织双方重新对账,避免了后续因金额问题再次产生争议,从根源上彻底化解了矛盾。

商事调解凭借其灵活、高效、亲和的特性,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债务人缓解资金压力的空间。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更体现了调解员“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专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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