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主体消争议,释法明理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6-06-22基本案情:
2026年5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未央法院委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陕西某通风设备公司诉称,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其向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通风设备及配件,收货人张某于2023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个人签名的欠条,载明欠付货款9万元。因李某系被告公司一人股东,原告将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张某一并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在商事调解领域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调解员吴华承办本案。调解员首先梳理证据材料,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与销售单货款数额存在出入,遂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原告代理人随即联系原告方完善了相关材料。被告张某称2024年12月曾向原告支付1万元,调解员要求其提供了转账记录,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
与此同时,调解员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与案涉债务存在关联,且该公司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实际清偿能力不足。经调解员释法明理,向原告分析追加公司及股东为被告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以及被告张某自愿承担责任的诚意,原告权衡后撤销了对建筑工程公司和李某的起诉,将债务人锁定为张某一人。
在明确责任主体后,调解员围绕张某的还款能力组织协商。张某承认欠款,但表示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履行。原告考虑到张某主动担责的态度,同意给予宽限期。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自2026年7月起分5期分清欠款。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面临债务主体模糊、证据瑕疵、涉诉企业无清偿能力等多重问题。调解员精准破局:首先聚焦证据核心,通过核查销售单与诉请差额、补充付款记录,夯实了事实基础;其次厘清法律责任边界,向原告释明公司与股东的责任认定规则,引导其放弃对无清偿能力主体的追索,将纠纷收敛至单一责任人。最终为双方定制了柔性分期方案,既保障了债权分步实现,又兼顾了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
本次调解快速厘清权责、规避执行风险,低成本实质性化解商事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彰显了商事调解柔性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