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债务明归属,柔性调解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6-06-12基本案情:
2026年5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未央法院委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咸阳市某混凝土供应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三位自然人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称,其向被告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混凝土,总金额10万元。项目完工后,被告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货款及利息若干未付。原告认为三位自然人作为项目相关方,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遂将其一并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调解员杨冬丽与调解秘书党柏坡负责。调解秘书迅速核对主体信息、梳理合同并确认原告已履约且项目投入使用的事实。调解员向被告释明逾期付款责任,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宽限。
双方核心分歧在于三位自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坚持共同担责,被告主张公司独立担责。调解员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结合合同签字盖章及实际关系等证据,指出主张连带责任需满足法定要件,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盲目主张面临诉讼风险。
调解员在释明法律风险的同时,引导双方聚焦核心债务:被告认可欠款,只需明确付款期限;原告若放弃对个人追索,可简化程序、加速回款。经多轮背对背沟通,原告权衡利弊后撤销对三位自然人的连带责任诉求,仅要求被告公司担责。被告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公司债务与个人责任边界的典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的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准确把握了“连带责任认定的法律门槛”与“债权人回款效率”之间的平衡点。调解员没有简单迎合原告追索多方的诉求,而是以公司法原理为尺度,客观评估了诉讼风险,引导原告将精力聚焦于核心债务人,避免了程序空转和无效追索。
本案也为类似交易提供了警示: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相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避免在履约后因主体不清引发责任争议;而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应注意规范履职,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防范被穿透追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