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计价起纷争,利益平衡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6-02-0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未央法院的委托,受理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10月,原告西安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为某煤矿项目供应钢材。合同明确约定了以送货当日市场报价结算、按实际签收数量为准的浮动计价模式。
合同履行后,原告累计供货278.11吨,结算总价款达110余万元。被告在支付70万元后,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利息)迟迟未付。双方对欠付本金并无异议,但对高达20余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存在巨大分歧,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本息合计60余万元。
调解情况: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边彦超负责本案。调解伊始,双方便展现出截然不同的立场:原告坚持行业惯例,认为钢材价格波动剧烈,逾期付款必须承担足额的资金占用成本;被告虽认可行业特殊性及自身违约责任,但仅愿在本金基础上将总还款额控制在55万元以内。双方诉求相差逾12万元,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悬殊的数额差距,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的沟通策略。首先,与原告及其律师深入沟通,阐释调解在“快速回款确定性”上的核心优势,引导其认识到“落袋为安”比坚持理论上的高额利息更为务实。经过多轮劝导,原告态度松动,将底线从65万元逐步降至60万元。与此同时,调解员与被告进行沟通,着重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额外费用及商业信誉风险,被告表示需请示,调解一度停滞。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设定三日最终协调期。其间,持续居中斡旋:引导原告方将可接受金额降至60万元,推动被告方将上限提至58万元。待差距缩至2万元,调解员以“年前付款”为契机进行最后撮合。原告愿降至58万元但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调解费;被告同意承担调解费但只肯支付57万元。最终,经调解员协调,双方以57.5万元达成一致,调解费由被告承担。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复杂性与典型性在于,它并非简单的欠款纠纷,而是涉及特定行业(钢材贸易)交易习惯、浮动价格机制与资金成本计算的复合型争议。资金占用费的认定成为核心障碍,直接考验调解员对行业特性的理解与利益平衡的艺术。
此案启示,对于涉及行业特殊规则、金额争议较大的商事纠纷,调解的核心功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超越法律条文、深入商业逻辑的协商平台,通过专业的引导和灵活的策略,将看似对立的诉求,整合为一个权责清晰、具备可执行性的务实方案,真正实现定分止争、互利共赢。